4+7带量采购,第一份细则来了!
发布时间:2019-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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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日前,作为“4+7”城市之一的大连市《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流出(以下简称《大连意见稿》)。对中选药品的采购保障使用的细则,浮出水面。(原文见附件)

“4+7”带量采购,第一份细则来了!

日前,作为“4+7”城市之一的大连市《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流出(以下简称《大连意见稿》)。对中选药品的采购保障使用的细则,浮出水面。(原文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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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选药品不占药占比、1年完成合同量、30天回款

《大连意见稿》表示,公立医疗机构与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指定的药品经营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并确保1年内完成合同用量。

公立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要保证从药品入库30天内及时回款,公立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药品进院渠道,确保中选药品进入医院并得到优先使用。

同时,不得以费用总额、“药占比”、医院基本用药品种数量、药事委员会评审以及药品经营企业开户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供应与合理使用。

医院结款不及时,约谈、通报负责人

《大连意见稿》明确,医保基金要按定点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金额的50%预付周转金,同时积极探索医保基金直接向企业预付药款的运行新模式。

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要督促医疗机构按照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严查不按时结算药款问题,对不按要求及时回款的医疗机构及负责人,要采取约谈、通报等处罚措施。

同时表示,以试点中选价格作为试点品种的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统一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

中选药品处方量下降明显,约谈医生

《大连意见稿》规定,对不按规定使用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相应条款严肃处理。

对未按要求完成采购、使用量的定点医疗机构,视情况扣减相应医保结算额度,对中选药品处方量下降明显的医生开展医保专项约谈。

大连显示,正式启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时间为2019年3月1日。

附:大连市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 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略)

三、 主要任务

(一) 落实中选药品年度采购量

1.明确采购主体责任。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中选药品(以下简称“中选药品”)的采购主体。公立医疗机构与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指定的药品经营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并确保1年内完成合同用量。集中采购结果执行周期中,公立医疗机构须优先采购、使用集中采购中选品种,并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公立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品种的基础上,剩余用量可按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有关规定,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非中选药品。公立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要保证从药品入库30天内及时回款,减轻药企交易成本。公立医院要强化临床风险评估、预案制定和物资储备,加强医师和药师的宣传培训,并对患者做好解释说明。要充分发挥临床药师的作用,加强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进一步强化合理用药考核。(责任部门:市卫计委)

2.畅通医院采购渠道。公立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药品进院渠道,确保中选药品进入医院并得到优先使用,不得以费用总额、“药占比”、医院基本用药品种数量、药事委员会评审以及药品经营企业开户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供应与合理使用。(责任部门:市卫计委)

3.落实带量采购任务。重点做好中选药品在医院终端的使用,将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公立医院考核指标,对中选药品使用和药款结算情况进行监测、监控和考核,制定用药指南;对医务人员进行政策宣传、合理用药以及与患者沟通技巧、舆情引导培训。(责任部门:市卫计委)

(二) 确保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

4.做好通过中选药品的质量保障工作,加大抽检频次、明确质量问题信息报告制度、将有关品种列入年度重点抽检计划、设计专门针对集采中选品种的质检方案、建立试点药品质量处置工作机制及应急预案,加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保障中选药品的质量稳定。(责任部门:市食药监局)

5. 实施药品使用监测。加强对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监测,及时发现和预警中选药品短缺情况,将供应不足、不及时的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国家、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责任部门:市卫计委)

(三)确保及时回款

6.实施医保基金预拨制度。医保基金按定点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金额的50%预付周转金,同时积极探索医保基金直接向企业预付药款的运行新模式。(责任部门:市人社局)

7.监测医疗机构回款。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减轻企业交易成本。要督促医疗机构按照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严查不按时结算药款问题,对不按要求及时回款的医疗机构及负责人,要采取约谈、通报等处罚措施。(责任部门:市卫计委、市人社局)

(四)落实相关配套政策

8. 明确支付标准。以试点中选价格作为试点品种的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统一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并在试点市全部医疗机构执行。如患者使用的药品与支付标准差异较大,可渐进式调整支付标准,在3年内调整到位。要加快制定出台试点品种的支付标准政策,明确支付标准调整的时间表、路线图。患者使用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患者使用的药品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实际价格支付。在保障质量和供应的基础上,引导公立医疗机构及患者形成合理的用药习惯。(责任部门:市人社局)

9.医保基金结余留用。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机制,确保公立医疗机构使用集中采购中选的价格适宜的药品,降低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成本。因规范使用中选品种且完成用量而减少医保基金支出的部分,当年度医保总额预算额度不做调减,结余部分留给医疗机构。对采取按病种付费或DRGS付费的,不调减病种定额。公立医疗机构可按照“两个允许”(允许医疗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

(五)加强监督管理

10.加大医疗机构监督力度。鼓励使用中选药品,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药品的公立医疗机构,在医保总额指标、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保定点资格、国家及地方重点专科评定和复核、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考核中予以惩戒。对不按规定使用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相应条款严肃处理。(责任部门:市卫计委、市人社局)

11.开展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监测。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监测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情况,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对定点医疗机构中选药品使用情况,尤其是对使用率、使用量情况进行过程管控,发挥“一平台、一系统”功能,对于使用量低的给予警告和核查。(责任部门:市卫计委、市人社局)

12.实行医保协议管理。严格落实定点医疗机构完成带量采购药品用量的要求,并将相关要求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内容,纳入对定点医疗机构日常考核管理内容。对未按要求完成采购、使用量的定点医疗机构,视情况扣减相应医保结算额度,对中选药品处方量下降明显的医生开展医保专项约谈。(责任部门:市人社局)

四、 工作安排

(一)成立组织机构

成立大连市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局、市食药监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等部门的主要领导为成员。负责整体谋划、协调推进试点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试点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卫生计生委主要领导兼任(待市医保局成立后,由市医保局主要领导兼任)

(三) 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相关部门按职责制定医保支付、考核管理、药品质量监管、周转金预付管理等与方案配套的具体办法。(完成期限:2019年1月 日前)

(四) 全面组织实施

正式启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同步执行医保支付标准,适时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进行分析、评估。(启动时间:2019年3月1日)

五、 保障措施

(一) 提高认识

药品集中采购是深化医改、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大举措,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挂帅、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切实落实好试点工作。要按照国家、省相关要求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层层压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试点工作年度任务。

(二) 密切配合

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需要多个部门的密切配合,才能确保试点工作的有效落实,各部门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密切协作,及时沟通,形成合力,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相关工作要求,保障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 加强宣传

加强舆论监测和正向宣传,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的宣传和政策解读,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加强医师和药师宣传培训,对使用国家集中采购药品可能出现的用药调整情况做好解释说明。